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苏**、邓**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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