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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韦*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韦**因与被申请人韦*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池**民法院(2015)河市民一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韦**申请再审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造成他人残疾的,除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之外,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本案中韦**造成韦**伤残,应赔偿残疾赔偿金。一、二审法院认为,韦**虽然造成韦**伤残,但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的赔偿不包含残疾赔偿金,一、二审法院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请求再审本案,判决支持一审原告韦**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韦*帅与韦**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扭打导致韦**轻伤,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环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上述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韦**单独提起了本案的健康权赔偿诉讼,请求判令韦*帅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及伤残赔偿金等四项费用。因此,本案的焦点是韦**的各项赔偿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否得以支持。

关于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的赔偿问题。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韦**因受伤遭受的经济损失为:17302.55元(医疗费16133.8元+误工费618.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u003d17302.55元)。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本案的起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造成损害的后果等因素,认定韦**自行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30%,韦**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70%。在认定双方当事人承担责任比例的基础上,再根据韦**因受伤导致的损失,扣除韦**已支付的医疗费8124.89元,判决韦**赔偿韦**3986.90元(17302.55元×70%-8124.89元u003d3986.90元)并无不当。

关于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的问题。本案系因韦**造成韦**轻伤,韦**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之后,韦**单独提起的健康权赔偿诉讼,请求判令韦**向其赔偿残疾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对韦**提出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审判程序并无不当。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韦**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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