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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小与李**、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邹*小因与被申请人李**、一审被告罗**、罗**、罗**、罗**、黄**、黄**、钟**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贺州**民法院(2015)贺*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邹*小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应承担主要责任。2013年1月31日晚十点多钟,李**乘着黑夜偷偷摸摸,潜入其羊舍偷羊,因羊发出叫声惊动了守羊的罗**、罗**、罗**,钟**、罗**、黄**、黄**等人,李**失声感叹“死了”,随即冲撞黄**跌倒而逃窜,随后被众人当场抓获。从主观讲罗**、黄**、黄**等众人是出于义愤,想教训一下李**罢了;从客观方面上看,李**深更半夜私自窜入申请人的羊舍,其用意何在?因此二审判决申请人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不当,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李**在案发当晚,未通知邹*小即私自进入邹*小的羊舍,导致邹*小等人误解其为小偷,故李**对纠纷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但邹*小等七人在已将李**围住、人数占优并且未面临实际威胁的情况下,没有问清缘由就用木棍等工具殴打李**,造成李**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肺挫伤及左侧第6肋骨骨折的损害后果,显然邹*小等人对损害发生的过错责任更大。故原审判决邹*小与罗**七人共同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邹*小主张其应承担次要责任的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邹妹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邹*小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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