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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韦**、韦*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何有生因与被申请人韦**、韦*美及一审被告农春亮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民法院(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何**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由于韦**未进行尸检因此其死亡原因不明,原审法院在没有对韦**死因作出医学鉴定的前提下,仅根据韦**亲属的间接陈述及乡卫生院的初步诊断,就判决何**对韦**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不符合事实,也没有科学依据。二、2011年8月18日达成的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没有胁迫或趁人之危的行为,该协议已履行完毕,韦**亲属亦认可拿到何**的钱款,法院却以双方达成的协议显失公平而撤销,这是不公平、不正确的。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将本案重审、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何**应否对韦**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虽然韦**死亡时未作尸检而导致其死因不明,但韦**是在受雇于何**施撒农药期间死亡,何**未为韦**施撒农药提供充足的防具及告知其用药注意事项,且违反农药高温施药的规定安排韦**中午继续施药,故何**应对韦**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定何**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关于2011年8月18日协议应否撤销问题,《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本案韦**死亡的损失达131696元,而根据2011年8月18日协议何**仅赔偿11000元及棺材和医院抢救费,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相差较大,有失公平,原审法院根据韦**、韦*美的要求撤销该协议,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何有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何有生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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