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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陆最坚因与被申请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民法院(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陆最坚以一、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和原审人民法院未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陆**手持木棒将张**打伤,有《门诊病历》、叫**出所的档案材料中关于陆**用木棒打伤张**的内容以及叫**出所出具的《关于张**被陆**殴打案的情况说明》、《关于张**损伤程度的意见书》为证,以上证据均已经过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陆**主张原审证据是伪造的且未经质证,与事实不符。陆**主张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未依法调查取证,因本案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陆**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认定的事实,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陆**侵权并赔偿张**3231元,陆**没有提起上诉,视为对一审判决的认可。张**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结果并未加重陆**的民事责任。因此,陆**在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后又向本院申请再审,诉讼程序不正当,依法亦应予驳回。

综上,陆最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陆最坚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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