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梁**、陈**、新兴县大**洞村民小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梁**、陈**、新兴**麻村委石头洞村民小组及原审被告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新兴县人民法院(2014)云新法集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1日向上诉人梁**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须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6192.82元。但是,上诉人梁**未按期限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梁培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新兴县人民法院(2014)云新法集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