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陈**等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陈**与李**、杨**、唐**、唐**生命权纠纷一案,桂林**民法院作出(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陈**申请再审称,其指派的热水器安装人员已告知有关热水器的安全使用事项,不存在过错;热水器上的电线不是安装人员放置上去的,因为事故是几天后才发生,如果是当时放上去的,电线当时就会烧溶漏电。原判错误,请求纠正。

李**、杨**、唐**、唐*甲申请再审称,原判事实不清,没有认定是安装工将电线搭在热水器上;既然无法认定是谁放置的电线,就不应该认定死者有注意义务;主要过错是安装一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热水器安装在李美*家的墙上位置,原先有一条未固定的活动电源线经过,该线由插头与墙上的固定插座连接,可随时拔出断电,主要供电冰箱、洗衣机等电器使用,只是为安装热水器而暂时移除。热水器安装完毕后,是否即将活动电源线搭上热水器,双方各执一词。但该电源线为生活用电所必须,安装人员即使没有将电源线搭上热水器,也应该预知用户仍会使用该电源线,应告知用户电源线不能与热水器接触。虽然申请人称安装人员当时已告知李美*,但无法证实。作为燃气热水器的安装人员,其上门安装时,有对热水器安装位置安全负责的义务,安装人员已观察到了安装现场有电源线经过,即应告知李美*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以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但本案热水器的安装人员有疏失,原判判令安装人员的雇主适当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正确的。本案并非热水器本身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而是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导电引发的事故。安全用电是每个成人应知的生活常识,李美*在带电线缆搭在燃气热水器上时仍开火使用,有悖安全用电常识,并非安装人员不提醒即可将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免除。原判判令其自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张**、陈**与李**、杨**、唐**、唐**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陈**与李**、杨**、唐**、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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