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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与被申请人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崇左**民法院(2014)崇民终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黄*申请再审称,一、黄*并未殴打唐**,这一事实已经在公安机关的有关询问笔录中得到证实,不能以推理形式认定唐**受伤系受到了黄*的殴打,且唐**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唐**受伤的依据。二、本案审判程序违法。梁松为代理审判员,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员主体资格,审判主体不适格;唐**存在未依法提交证据的情形;一审法院庭审中存在多处违法情形。综上,本案一、二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故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经本案二审查实,认为唐**与黄*发生争吵后,黄*即起身用左手按住唐**的颈部并致唐**受伤,二审法院已经纠正了关于一审法院推定黄*殴打唐**的认定。而对于黄*用左手按住唐**颈部的行为,在公安机关的有关询问笔录中已得到证实,且从询问笔录反映的内容来看,黄*用左手按住唐**颈部的行为发生时双方肢体碰撞幅度较大,“办公室的饮水机已经跌到在地上”,结合唐**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二审法院认定因黄*按住唐**颈部致使唐**受伤亦有相应的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中华**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可见,一审法院由代理审判员对本案作出独任审判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唐**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黄*已经在诉讼中发表质证意见,黄*主张一审法院庭审存在程序违法也没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也已经将一审庭审记录书记员与判决书署名书记员不一致的错误予以纠正。黄*主张本案审判程序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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