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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黄**等与谢**、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谭**、黄**因与被申请人谢**、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民法院(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谭**、黄**申请再审称,2013年9月24日,谢**一手撑伞一手驾驶电动车经过谭**家门前,因雨天路滑不慎跌倒,致使其受伤。该事实经过有谢**受伤后以陈**户主名义向横县新**管理中心申请理赔时提交的调查申请表证实。二审判决认定谢**驾驶电动车被黄**拉住的绳索绊倒受伤缺乏证据证明,与谢**向横县新**管理中心申请理赔时陈述的事实相违背。谢**的受伤与谭**、黄**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谭**、黄**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谢**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黄**在2013年10月11日《调查笔录》中的陈述,足以证明是黄**拉住的绳索绊倒谢**,黄**拉绳索的行为与谢**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谭**、黄**在二审提交的《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伤补偿调查审批表》证明力不足,不足以推翻黄**在调查笔录中的陈述。因此,谭**、黄**主张谢**系因雨天路滑不慎跌倒,其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谭**、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谭**、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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