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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冯**因与被申请人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海**民法院(2015)北民一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冯**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不认定其在同一时间在鑫源诊所看病治疗的费用不当。其受伤时间为2013年11月19日至2014年11月16日,因误工产生的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原审判决不予支持是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护其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冯**与陈**于2013年11月18日因安装自来水管侵占房地问题发生口角引起打架,致使冯**左胸软组织挫伤,该事实有北海**卫生院2013年11月19日的诊断证明书、治疗发票以及报警记录佐证,应予以确认。此后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11月16日间冯**多次到北海**卫生院门诊治疗,陈**对冯**在该期间治疗发生的费用予以认可。但对于冯**于2014年3月至6月间在鑫源诊所发生的费用不予认可。因冯**提供其在鑫源诊所治疗的相关证据存在瑕疵,缺乏证据的真实有效性,且没有证据证实冯**在鑫源诊所治疗肺部感染和支气管炎等疾病与一年多前的左胸软组织挫伤具有关联性,因此,冯**请求陈**赔偿其该期间鑫源诊所的治疗费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此外,冯**所请求的误工费、营养费和交通费亦因缺乏相关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冯**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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