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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周*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周明发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梧州**民法院(2015)梧民一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主要事实认定错误。认定2014年10月21日陈**与周**又因相邻关系发生打架与事实不符;周**称被打伤纯属无中生有,周**提供的门诊收据收费项目是放射费,而且名字是“周**”,与周**不同一人,但原审认为是错打印,有何根据?周**没有濛江卫生院疾病证明书,没有医药发票,没有法医鉴定,没有外伤,要陈**负担周**的dr检查费126元错误。周**经二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己经放弃诉讼权。故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事实认定问题。原审判决认定陈**与周*发于2014年10月21日因相邻关系再次发生冲突的事实,已经梧州**民法院(2014)梧民一终字第188号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且事发当日,经当地公安局濛**出所出警协调,有派出所提供的询问笔录为证。周*发提交当日藤县**卫生院出具的dr检查报告单,该检查报告单已写明被检查人为“周*发”,至于医院收费收据缴款人一栏写为“周**”,因内容、时间与检查报告单一致,一审认定医院收费单据笔误并无不当。故一审判决认定周*发因与陈**发生肢体冲突而去医院检查,对产生的检查费,减去陈**本人的检查费36元后,双方各承担126元并无不当。至于二审程序问题,周*发不是上诉人,二审法院是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被上诉人不到庭应诉,不能视为其放弃一审的诉讼请求,也不能视为其对上诉人的诉求的认可。故二审判决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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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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