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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广西**团有限公、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与被告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司)、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与及委托代理人唐**、龙*,被告盛**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华息,被告熊**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向本院申请对其年龄进行鉴定,被告熊**申请对原告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3412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7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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