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锡诉被告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陈某某已经死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为23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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