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即收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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