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广西雄**限公司凭祥第一分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已与被告广西雄**限公司凭祥第一分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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