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唐**诉被告桂林彰**限公司、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原告唐**、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9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896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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