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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5号白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依法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查明:2013年7月10日,本院就原告马*诉白某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2013)北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白某某赔偿马*各项赔偿款72770.54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白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2013年8月19日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9月26日,本院向被告人白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人白某某仍拒不履行,并于2014年2月17日将其名下的位于本市城北区柴达木路250号3单元222室房屋一套转移至陈*名下,致使本院判决无法执行。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马*申请执行材料、本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西宁**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被告人供述、身份证明等,被告人白某某对以上证据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北检刑诉(2016)北检公诉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白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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