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83元,已减半收取142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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