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甲诉被告马某某乙、马某某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甲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26元,本院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马某某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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