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曹**、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证据不足,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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