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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艳诉被告曹**、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曹**、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证据不足,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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