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青海省**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经过法庭调解我们双方已经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我要求撤回起诉”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青海**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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