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暂时不想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一千一百元,减半实收五百五十元依法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贾**、王**与麻某某、铁某某、大通回**北中心学校、大通回族**命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青海省**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多杰扎西诉被上诉人夏吾项智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马**与马有四夫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梁**、旦正吉与被上诉人贵德县水利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平**二小学、第三人中国平安**司青海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赵**、赵**与张**、赵**、赵**、赵**、赵**、赵**、赵**、张**、张**、赵**、赵**、张**、赵**、张**、张**、张**、赵**、张**、赵**、雷**、张**、张**、张**、张**?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祁*甲与乐都区**村民委员会名誉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包**、杨**与青海省**术学校、董更才、董**、昝**、昝**、邢**、邢*、马**生命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