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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