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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有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潮州**民法院审理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潮枫法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2015)潮枫法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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