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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30日4时35分许,被告人何*驾驶鲁P×××××小型轿车(出租车)沿冠县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冠县耿儿庄社区北时,与前方顺行邹某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追尾相撞,致使邹某某死亡,后小型轿车失控又将公路北侧的路灯杆、铁柱及树木撞坏。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何*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7月30日17时许,何*到冠**大队事故科投案。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何*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责任认定书;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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