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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诉刑诉(2015)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1日19时36分许,被告人邱**(鲁PD93挂)重型半挂货车,沿国道3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冠县**限公司门前时,与因事故坐在公路上的马*和站在公路上抱着小孩于某的邓*相撞,致使被害人邓*和马*死亡,被害人于某受伤。经鉴定,于某伤属轻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邱*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21时许,被告人邱*到冠**大队事故科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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