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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18日21时许,丁*在桑阿镇天元饭店与崔**、崔**、吕**吃饭饮酒后独自驾驶鲁P×××××小型轿车离开,行至桑阿镇政府西刘*牙科门市前面公路上与行人刘*相撞,致使刘*受伤。经鉴定丁*的静脉血中乙醇成分的含量为160.5mg/100ml。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丁*对被害人刘*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住院证明;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丁*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深刻,积极赔偿被告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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