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7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王*驾驶鲁P×××××小型轿车,沿省道26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冠县瑞**限公司门口附近时,与骑自行车由西向东横穿公路的候某某相撞,候某某被撞后倒地,而后相继被许某某驾驶的鲁P×××××小型轿车、冯某某驾驶的鲁P×××××小型轿车拖行、碾压后死亡。事故发生后王*逃离现场。经认定,王*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当晚22时许被告人王*到冠**大队投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王*具有自首情节,悔罪深刻,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