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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11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景*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沿冠县岳杨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万善路口东时,与对行于某某驾驶的鲁P×××××号轻型厢式货车相撞,致使三轮摩托车乘车人靖付贵受伤。经鉴定,靖付贵的伤情为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景*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景*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深刻,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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