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雪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7日18时7分许,被告人李**驾驶鲁Q×××××号轿车,沿平邑县郑城镇西固县村东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停在路边的李*乙驾驶的鲁Q×××××二轮摩托车及刘*驾驶的鲁H×××××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坐在车上的李*乙、刘*受伤,李*乙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驾车逃逸。临沂市**平邑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于2014年9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经平邑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李*甲与被害人李*乙的亲属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李*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40000元(已支付),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刘*的证言,公安机关提供的法医鉴定、现场勘查记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及被告人李*甲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评价被告人李**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赔偿情况,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并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被告人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