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公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谢**驾驶鲁RD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巨野县行驶时,由于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将对向驾驶自行车的被害人孙*甲撞伤,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弃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孙*甲系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谢**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谢*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谢*甲到巨野县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证人谢*乙、谢*丙、张某某、姚某某、李**、孙**、樊某某证言,书证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巨野大队受立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车辆信息、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碰撞痕迹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毒物检验鉴定报告以及被告人谢*甲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谢*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甲能够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对其可从宽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