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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公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仝*驾驶皖L26XXX号轿车沿单县蔡堂公路行驶至蔡堂镇管庄路段时,因仝*疲劳驾驶,驶入路西侧农田内将继某某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单县交警大队认定,仝*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仝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由单县**出所民警带至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仝某已对被害人继某某的近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丁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肇事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尸体检验鉴定书,破案报告,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信息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本院委托安徽**司法局对被告人仝*的平时表现、家庭和社会关系、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砀山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为:被告人仝*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仝*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仝*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仝*有悔罪表现,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记录,考虑到被告人仝*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村镇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参考安徽**司法局对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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