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出庭支持公诉。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2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袁**驾驶豫LF1638、豫LD10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平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舞钢市尚店镇王皮岗村路段时,与杨**无证驾驶的由路西侧路口进入道路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杨**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袁**打电话报警。经舞钢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袁**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袁**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当庭供认不讳,且有证人范*、支付财、陈**、杨**证言,舞钢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舞)公(尸)鉴(法医)字(2015)0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平顶山市**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平恺鉴(2015)车鉴**J5783号车辆速度鉴定报告书,舞钢**警察大队出具的舞公交认字(2015)第2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袁**人口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袁**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行驶证,调解书、调解记录、赔偿凭证、一次性了结协议、谅解书,舞钢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袁**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肇事后袁**主动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袁**同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