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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侯晓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晁**、成爱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无牌山东**载机沿汤阴县韩庄乡西云村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运**公司西100M处时,与被害人刘*甲相撞,造成刘*甲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刘*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过错责任。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刘某某没有撞到被害人刘**,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本案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不客观,不应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无牌山东**载机沿汤阴县韩庄乡西云村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运**公司西100M处时,与被害人刘*甲相撞,造成刘*甲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刘*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过错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汤阴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2.汤阴县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汤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

3.汤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告知笔录:刘某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过错责任,刘**在该事故中无过错责任。

4.被告人刘某某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5.汤*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汤*)公(法医)鉴(尸检)字(2015)4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分析刘*甲系车祸致创伤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6.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安)公(交)鉴(物)字(2015)19号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刘**左臂上反映出的部分轮胎印痕花纹与嫌疑山东鲁东牌装载机的右侧前、后轮及左前轮的轮胎胎面中间部分花纹的形状、排列及花纹的组合关系相同。

7.汤阴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及鉴定结论告知笔录。

8.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

9.被害人刘**的户籍信息。

10.证人原某某、索某某的证言内容:2015年7月7日21时许,原某某、索某某路过汤阴县韩**运开发公司西侧约100米处时,看到一个男的趴在地上,在西边不远处有刘**、索**、唐某某三人在路边乘凉,原某某、索某某到刘*丙家后将有人在地上趴着的情况告诉了刘*丙,刘*丙给刘**打电话让其看看怎么回事,后知道趴着的人已经死了。

11.证人索*甲的证言:2015年7月7日晚上8点多,我吃完饭在村西头转悠时碰到刘*乙,我们又往西走碰到唐某某,便一起在养殖场门前的路上凉快,过了十几分钟,由东边过来一辆铲车,车上没有灯,唐某某说一看这就是刘*某开的,开的比较猛。又过了十几分钟,原某某从西边骑着电动三轮车过来和我们打了声招呼就走了。过了三、四分钟左右,刘*乙接到刘*丙的电话,让我们往东走走,我们看到一个人在路上头朝东趴着,用灯一照看是刘*甲,刘*乙就赶紧打电话,我就往村里叫人。从我见到刘*乙至看见刘*甲期间就铲车和电动三轮车两辆车从该路段经过。

12.证人刘**的证言:2015年7月7日晚上8时20分许,我在村西头碰到索*甲,我们一起往西走到养殖场门前,养殖场的唐某某也来了,我们就在路边凉快,这里距大**公司门前200米左右。过了十几分钟,由东边过来一辆铲车,车上没有灯,鸭场的那个人说一看这就是刘*某开的。又过了一会,原某某骑着电动三轮车从西边过来和我打声招呼就走了。过了三、四分钟左右,刘**给我打电话,让我往东边看看路上是不是趴了个人,我们往东走了百十米远,看到一个人在路中间趴着,我用灯照了照看是刘*甲,就赶紧给刘*甲的哥刘*丁打电话,索*甲往村里去叫人。从我们到大**公司门前至看到刘*甲期间该路段就铲车和电动三轮车两辆车经过。

13.证人刘**的证言:2015年7月7日晚上,我和刘*己一起回家,经过刘*丙家时我听说我们村西边有个人躺在地上,我到那儿用灯照着一看是刘*甲,我就回村里叫人,正好看到刘*丁来了,我就用手机报了警。

14.证人唐某某的证言:2015年7月7日晚上8时30分许,我在大运开发公司吃完饭去养殖场看门,到养殖场门前时,看到一个老头和妇女在那凉快,我们就一起在路边聊天了,过了十几分钟,由东边过来一辆铲车,车上没有灯,又过了一会,一辆电动三轮车从西边过来,车上的人和他俩打了声招呼就走了。过了五、六分钟,那个男的接了个电话,他们就往东走了,我就回养殖场了。那辆铲车是大运开发公司的车,从我出公司的门到和我聊天的那两个人离开期间,除了那辆铲车和电动三轮车,我没有见其他车辆或行人经过该路段。

15.证人刘**的证言:2015年7月7日20时55分许,原某某到我的商店后告诉我在村西头坡上趴着一个人,旁边也没有车,他看见刘**和索*甲在附近,我就给刘**打电话,让他们往东去看看。

16.证人刘**的证言:受害人刘*甲是我五哥,我们父母均已不在,刘*甲未婚,没有孩子,是聋哑人。

17.证人常某某的证言:2015年7月7日晚上下班后,公司领导安排我找人去粪场装粪,我就给刘某某打电话让他去公司。刘某某到公司吃了饭后,开着公司那辆装载车去了,粪场在公司西边,顺着公司门前的东西路往西走,当时车上没有灯,我就给刘某某找了一个头灯让他戴着了。刘某某开铲车走时是8点多,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18.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我在大运**公司开车,2015年7月7日晚下班后,常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回公司加班,我就回公司吃了饭,8点多的时候我驾驶公司的铲车从公司出来沿着门前的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去西边的粪场装粪,当时铲车上的车灯不亮,我戴着一个头灯,但没有开,路上没有路灯,在行驶的路上我没有发现附近有其他车辆或行人。干完活后我沿原路返回,行驶到鸭场门前时有人拦住我的车,下车后我知道出了事故,我在现场看了会,又回公司拿了件衣服就回家睡觉了。刘某某庭后表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刘某某和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已调解,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辩称刘某某没有撞到被害人的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刘某某驾驶无号牌装载机与被害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故对于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不应采信的意见,经查,鉴定机构依据公安机关的委托针对专门事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客观、明确,公安机关依法向被告人告知了鉴定结论及相关权利义务,鉴定程序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且辩护人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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