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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未检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4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M385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南快速通道自北向南行驶至滑县焦虎乡小井村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保护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到达,后随民警回所接受调查。经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除陈某某已支付的20000元丧葬费外,陈某某再一次性补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0000元,被害人的家属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赵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肇事车辆照片、被告人陈某某及被害人王某某抽血照片、被害人王某某尸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血醇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结论书,被害人王某某户籍信息、户口注销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安葬证明、被害人家庭成员人口信息,鲁M3879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证、保险单、称重单,被告人陈某某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到案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等。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保护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对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进行补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陈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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