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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佳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2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程*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豫EHQ618的黑色丰田牌轿车,沿汤阴县政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政通路与星阁路交叉口东四十多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l00**(为醉酒状态)。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程*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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