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游*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孝昌检公诉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8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游*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力之星牌正三轮摩托车(车后乘坐赵*),沿肖张线由张**花西方向行驶至花西乡明建村一弯道处,不慎驶出路外侧翻,造成驾驶人游*受伤,乘车人赵*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孝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游*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无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法医学检验死亡证明、尸体检验报告、尸体处理通知书、尸表检验申请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户籍信息,调解协议、赔偿凭证、谅解书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游*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在六个月到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游*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没有异议。提出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8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游*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力之星牌正三轮摩托车(车后乘坐赵*),沿肖张线由张**花西方向行驶至花西乡明建村一弯道处,不慎驶出路外侧翻,造成驾驶人游*受伤,乘车人赵*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游*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游*主动到云梦县公安局倒店派出所投案自首。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游*与被害人赵*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1∷.∷”)u0026#39;﹥*证人严*证言证实:2015年10月8日中午,游*和我弟妹赵*在我家吃饭,吃饭时游*说下午去我弟妹在安陆市李店镇严祠村的家里收她的谷子,吃完饭他们坐了30多分钟,下午1点多游*骑着他的三轮摩托车带着我弟妹走了,当时我弟妹坐在摩托车后面的载货板上。

2.证人朱*证言证实:2015年10月8日中午我驾车从白沙出来,沿肖张线向花园镇方向行驶,刚过花西乡铁路桥,大概已是下午3点多,进入铁路桥前方明建村一个湾,看到前方弯道向花西方向行驶着一辆速度很快的三轮摩托车,车上载着一个女同志,三轮车右侧并着一辆黑色轿车,很快三轮摩托车撞到左侧路边大树上,左侧拦板都撞掉了,三轮摩托车大摆了一下,车身已经失控,紧接着又撞向前方相距不远的一棵小树,这时我看见坐在三轮摩托车后面的女同志被甩出,摔倒在公路上,骑摩托车的人连三轮一起冲入左侧路外。我们看到路上倒着的女同志头部受伤在出血,伤的很重。骑摩托车的人在颤抖,吓得不轻,自己的面部擦伤了在出血,称不敢去看受伤的女同志。

3.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15年10月8日下午15时许,我驾车沿**由张**花西方向行驶至花西乡民建村附近,看到前方200米远有一辆速度很快向花西方向行驶的三轮摩托车,在进入一弯道时传来一声巨大的响声,于是看到三轮摩托车冲出左侧路外。我步行到现场看到路面躺着一女士,一动不动,三轮摩托倒在左侧道路路外,摩托车旁站着一位男同志正打电话。

4.证人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8日下午3点多,经过肖张线明建村路段时前方发生交通事故,走过去看见一名女同志躺在路中,头部流血不止,然后看见三轮摩托车司机从坡下上来,头部流血受伤。

(二)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三)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孝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昌公交认字(2015)第01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2015年10月8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游*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力之星牌正三轮摩托车(车后乘坐赵*),沿肖张线由张**花西方向行驶至花西乡明建村一弯道处,不慎驶出路外侧翻,造成驾驶人游*受伤,乘车人赵*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孝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游*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且违反规定载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赵*无责任。

(四)湖北东湖司法鉴定所鄂东鉴(2015)痕鉴字第1520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该事故中,无号力之星牌正三轮摩托车未与其他车辆发生接触。

(五)书证∷1∷.∷”)u0026#39;﹥某孝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检验死亡证明、尸体检验报告、尸体处理通知书、尸表检验申请书证实了被害人赵*因交通事故胸部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2.被告人游*户口本、所驾驶无号力之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信息证实了被告人游*身份情况及其所驾驶车辆信息。

3.被害人赵*及其家属身份证、户籍信息证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身份。

4.湖北省孝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证实了被告人游*与被害人赵*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5.云梦县公安局倒店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告人游*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6.驾驶证查询信息证实了被告人游*曾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已被注销。

(六)被告人游*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8日,我与赵*在她姐夫家吃完饭(中午吃饭我喝了约半杯一两半散装白酒),我驾驶三轮摩托车载着大凤到花西大庙北边的几个湾准备收谷,转了一圈没有收获,于是驾车从大庙北边出来,沿肖张线返回大庙街,计划顺安陆高砦回大凤家(严祠村),当车行驶至花西乡明建村,发现后面驶来一辆黑色小轿车,准备超过我,我砖头把注意力集中到小轿车上后,瞬间摩托车失控就行驶到弯道处,情急我想刹车,但车速越来越快,方向我也没控制住,三轮摩托车失控了,撞上了左侧的大树,随后又冲入左侧路外侧翻了,我和大凤都被甩出来。我倒在道路左侧草丛,大凤倒在道路中间,我爬起来去看大凤,发现她头部出血,于是拿出电话报警,当时我完全慌神了,也不知拨了哪个电话。后来我担心大凤亲戚打我,就跑到附近一处房屋侧面,后来迷迷糊糊离开了现场,走到安陆,于次日凌晨赶到云**派出所,找到当班的吴所长,向他讲述了出事情况,他通知我第二天录口供,由于身上没钱我在派出所附近一直蹲到上班。通过他们联系到交警。

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符,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游*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综上,以被告人游*交通肇事的基本犯罪事实为量刑基准,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依法对其综合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游*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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