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鄂潜江刑初字第00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潜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潜江刑初字第0012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潜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