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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韶仁检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均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1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聂*某驾驶无号牌“五羊”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坐其儿子聂**)沿y519乡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4km+500m仁化县长江镇木溪村路段超车时,遇被超车由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工农”牌拖拉机向道路左侧避让前方停止的车辆,致两车发生刮碰,造成被害人聂**当场死亡、聂*某受伤和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尸体检验,聂**符合颅脑损伤死亡。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认定如下,聂*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聂**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聂某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交通肇事致其近亲属死亡,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聂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本院量刑时亦应一并考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参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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