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9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陈某某沿本区广益街道“汇**具厂”门前路段自西往东方向行驶。期间,因车速过快、被告人林某某操作失控,致使摩托车碰撞到路边,被告人林某某及被害人陈某某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某及被害人陈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被害人陈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属于2015年2月2日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家属人民币5000元,双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

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所见痕迹符合与路面或路面突出物相接触所形成,未见与其他车辆相互接触的新鲜痕迹。

本院查明

经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林某某应该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某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陈*、陈*甲、刘某某、林某某的证言,汕头市**鉴定中心出具的痕迹检验鉴定书,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赔偿调解书、协议书、请求书,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书面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公共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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