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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公诉刑诉(2015)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被告人严*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严*饮酒后驾驶粤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化州市东堤某夜总会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严*的血样中检验出酒精含量为140.00㎎/100ml,符合醉酒驾驶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户籍资料、驾驶证、行驶证及查询资料、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通过家属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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