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4)中二法刑一初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4次;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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