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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5)第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3日17时20分,被告人许*驾驶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B×××××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肇庆高新区文德七街自西往东方向行驶通过事发路口时,与沿大旺大道自北往南方向通过路口的由周*驾驶的无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周*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道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许*弃车逃逸,后于2015年9月13日23时许向肇庆**大队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系全身多发性损伤引起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许*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据此被告人许*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许*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许*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许*的刑期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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