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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以(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一终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判决生效后,2013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七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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