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汕金法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3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7次;2015年8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廖*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三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