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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余刑释放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获得嘉奖20次;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六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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