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5)0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陈*驾驶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车牌号粤H×××××)在封开县杏花镇汽车客运站旁边的封开县煤气站江根村分站点倒车时,既没有查明车后情况且没有确认安全,车辆与行人陈**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陈**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协议书、封*(司)鉴(法尸)字(2015)02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证人黎*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在驾驶机动车辆中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犯罪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判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