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中一法刑一初第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8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8次;2015年7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
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