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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5)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07月26日10时42分许,朱某某驾驶粤R×××××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深圳往汕头方向2783km+430m处时,与被害人杨*驾驶的粤N×××××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在粤N×××××号大型普通客车车后检查车况的杨*当场死亡、朱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朱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杨*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某被送往惠**医院接受治疗,后朱某某自行离开医院。2015年3月26日,罗定**派出所在一次抓捕聚赌行动中将朱某某抓获。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被害人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07月26日10时42分许,朱某某驾驶粤R×××××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深圳往汕头方向2783km+430m处时,与被害人杨*驾驶的粤N×××××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在粤N×××××号大型普通客车车后检查车况的杨*当场死亡、朱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朱某某驾车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对事故存在主要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未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对事故存在次要过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死者杨*符合生前受巨大的机械力(类车辆碰撞、碾压)致全身多脏器破裂,大出血而死亡。事故发生后,朱某某被送往惠**医院接受治疗,后朱某某自行离开医院。2015年3月26日,罗定**派出所在一次抓捕聚赌行动中将朱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合法启动侦查程序。

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07月26日10时42分许,朱某某驾驶粤R×××××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深圳往汕头方向2783km+430m处时,与杨*驾驶的粤N×××××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在粤N×××××号大型普通客车车后检查车况的杨*当场死亡、朱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某被送往惠**医院接受治疗,后朱某某自行离开医院。2015年3月26日,罗定**派出所在一次抓捕聚赌行动中将朱某某抓获。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肇事车辆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及肇事车辆的情况。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07月26日10时多,朱某某驾驶粤R×××××号大型普通客车行至沈海高速公路深圳往汕头方向行驶,朱**紧跟前方一辆大货车行驶在慢车道上,后大货车转到超车道,朱突然发现前方慢车道与路肩停放一辆大客车,大客车发动机的挡板下有个人在检修车辆,朱立即采取紧急刹车,因刹车不及,朱的车辆前方与前车车尾发生碰撞,碰撞后朱感觉头晕,朱看到有个人躺在车前面。救护车来到现场将朱**惠东正骨医院,后朱某某自行离开医院。

5、证人蔡*的证言,证实2014年07月26日10时多,蔡*乘坐杨*驾驶的粤N×××××号大型普通客车行至沈海高速公路2783km处,车辆响起故障警报,杨*立即将车停在应急道上,并下车走到车尾打开车后盖检查,蔡也下车进行交通疏导,将三脚架放在离大客车六米左右处,但没打开。后方一辆黄色大客车速度很快冲向蔡,蔡马上躲开,接着听到“嘭”的一声,黄色车辆撞向蔡的车尾,造成杨*死亡。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驾车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对事故存在主要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未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对事故存在次要过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7、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死者杨*符合生前受巨大的机械力(类车辆碰撞、碾压)致全身多脏器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8、机动车驾驶信息,证实被告人朱某某具有准驾车型A1A2D的驾驶资格。

9、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驾驶的粤L×××××号车辆转向系已不具备鉴定条件、制动系存在安全隐患;被害人驾驶的粤N×××××号车辆照明信号装置存在安全隐患。

10、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此外,还有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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