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破坏电力设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中二法刑一初字第1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琪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3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3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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